一場突襲暴雨與上班族在廣州街頭相遇,在商場上班的曾小姐,由于暴雨太大造成巴士堵車而遲到,因而被老板扣了200元工資,超過月工資的一成。對此,她表示很難接受。
因為惡劣天氣而遲到被扣工資的情況,在相當的一些企業存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無權隨便扣除員工基本工資。至于屬于浮動績效工資、獎金的部分,在雙方合同具體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扣除。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扣工資必須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也許企業會強調自己是按本單位的制度辦事,這并不是理由。第一,這樣不區別任何原因,對遲到一律重罰的制度明顯屬于對工人的欺負,暴露的是資本的強勢和無理,這種制度本身就是不正確的。第二,這種所謂制度也是由企業主單方面制定的“家法”,只能體現資本的要求,剝奪了員工的話語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此外規章制度的生效還必須經過公示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違反了法定程序,就意味著制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