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老板怕你知道的事兒
時間:2014-10-15 15:36:00 作者: 來源:
打算辭職時如何才算拿到應得的收入呢?
遇到這樣的問題肯定有人說,當然是把工資結算到工作的最后一天。現在我來告訴你,這完全不夠!即使你主動提出辭職,在很多情況下也照樣應該獲得賠償,我身邊的A君就成功獲得了賠償。
A君解釋道:“勞動法是平等的,當對方違法時我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認為不是在辭職!痹谌ブ俨玫漠斕焖謩e通過郵件和書面形式向單位領導發出了通知,告知對方因為什么事情觸犯勞動法的第幾條規定,所以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就算到當天。賠償的部分到仲裁機構填寫就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違規應改進多少,賠償就要求多少。當然,前提是要收集重要證據,做到“有理有據”,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得到保護,獲得自己應有的權益。
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是我們獲得賠償的前提,那么第一步就需要搞清楚法律對勞動者有哪些保護。不要天真的以為我們處在合法的環境下,違法只是小概率事件。下面就介紹一些常見的違反《勞動法》行為:
1、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是最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法》對此有嚴厲的處罰措施。
《勞動法》規定:超過1個月而不滿1年沒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滿1年沒簽勞動合同的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證明你與單位的事實雇傭關系。
(1)工資條:大多數人都知道保存工資條作為證據,但其實,工資條單位可以不承認,除非上面有單位蓋章才算鐵證如山。
(2)打卡記錄:很多單位上下班都需要打卡、刷指紋,而這份記錄是很重要的證據。
(3)銀行出示的工資卡明細:去銀行打印工資卡明細并讓銀行蓋章,這是最有利的證據。
2、隨意扣錢
單位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并且違反就要扣錢,這是我們常遇到的違法行為之一。
《勞動法》認為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如果是遲到罰款呢?這種情況要看單位是不是有坐班規定,如果有就是合法的,如果沒有就是違法的。
3、超時加班
加班是城市工薪族最常見的事情,沒加班的工作簡直比整天加班更像珍惜物種。可是你知道嗎?《勞動法》對加班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每日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而且加班應該與工會協商獲得員工的同意,單位不能強制加班。另外,加班應該付加班費而不能用調休代替。如延長工作時間,則需要按照比例支付加班薪酬。
(1)普通加班需要支付正常薪酬的150%作為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需要支付正常薪酬的200%作為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則需要支付正常薪酬的300%作為工資報酬。
4、任意調崗
不按照原有合同約定工作內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的做法應該在雙方協商一致,并且進行書面約定。如果單位單方面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并按照原來簽署的勞動合同執行,否則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公司經營戰略調整,原來合同規定的勞動內容已經無法進行,這樣進行調崗就不算違法行為了。
5、亂用違約金
違約金三個字聽起來無比沉重,如果我們想提前解除合同是不是就要繳納違約金呢?
其實,只有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于違法。另外,違約金也有上限規定,不是用人單位任意規定的,超出法律上限的部分也屬于違法。
6、試用期規定期限
按照《勞動法》規定: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年限的合同也有相應的試用期規定。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試用期工資太低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競業限制期不能亂用
首先需要明確:競業限制是針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掌握公司商業秘密人員的一項約定,普通員工合同中的這項條款是無效的(不是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法》規定競業限制不能超過兩年,并且期間公司應該支付給員工相應的補償。如果公司未支付員工相應補償,員工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另外,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過高,一旦違約金超過了員工在公司收入總和的三分之一就可以提出裁定違約金失效。
9、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最后一條就是:被裁員前改簽合同要小心!這是很多單位為了避免付出補償金的手段,一旦改簽了合同,就表示你與單位訂立了新的勞動關系,原來的合同失效,原來應有的補償權益也隨之無效。
很多人都覺得仲裁這事兒很麻煩,費時費力還要承受壓力,常常自己吃個啞巴虧就算了,生活總得向前看。但開頭提到過成功維權的A君說:“其實沒事,只是需要花些時間!闭f白了這和工作有什么區別呢?都是先掌握知識,然后花時間去做,最后得你應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