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麗麗:我在盛能公司工作兩年多,今年5月勞動合同才到期。但一個月前,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什么情形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這種情況算嗎?
劉仁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它包括,(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單位卻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法解除。
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程序違法。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當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根據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認為您不勝任工作,卻沒對您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就突然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有違法解除的嫌疑,您可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